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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管理对策探讨
张国庆
(1)科学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综合当前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理论研究,笔者认为,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应该剔除当前分析方法中的人为主观指标,引入更加客观的分析指标,特别是要引入对人畜健康产生危害的危害性指标,系统地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2)科学、客观地确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应该根据上述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而不是当前先确定检疫对象,然后在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赋值指标中把检疫对象另外赋分,使得检疫对象的确定和林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存在较大的人为主观干扰。
(3)定期更新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按照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中“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的规定,科学进行确定,至少每3-5a定期更新、发布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4)完善新修订森林法中有关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条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规定过于宽泛,该规定可能加剧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的主观性。过于主观地确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使得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的确定有失科学性,进一步加剧了当前局部地区过度防治,造成人力财力的极大浪费,特别是过度检疫,严重侵害了林农利益,阻碍了林业产业的科学发展。因此,要实现林业植物检疫对象的科学确定,最大限度减少人为主观干扰,要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完善。
(5)引入防治阈值理念,科学防治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有害生物的有害性是相对的,它也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因此,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要运用灾害阈值理论,开展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特别是松材线虫病(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 (SteineretBuhrer))等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与防治成本评估,确定合理的防治阈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科学防治,防止过度防治的现象发生。
(6)国内检疫模式调整。目前交通线多而复杂,公路检疫检查名存实亡,既不安全,也影响交通的畅通,影响物流的高效快捷,不利于经济发展。建议撤销公路检疫检查,借鉴商品检验和动物检疫的做法,并将农林检疫和商检部门合并,开展综合检疫检验检查,只进行产地检疫和市场检疫检查。
(7)疫区发布与疫区管理。鉴于我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是以县为基本单位的,以及乡镇级没有设立专职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现实,保持以县为基本单位发布疫情,取消以乡镇为单位发布疫点的做法(以乡镇为单位发布疫点,由于乡镇没有防治检疫机构,县内乡镇间疫木仍然是可以自由流通的,或者疫木与非疫木混合后自由流通,发布疫点的做法意义不大),县内只要存在疫情,全县就实施疫区管理。
(8)松材线虫病防治对策调整。当前,我国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比较被动,整个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都围绕松材线虫病防治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几乎单一化成了松材线线虫病防治。因此,鉴于当前松材线虫病发生与防治现状,笔者认为:
①防治策略调整。转变过度应急、过度防治中的“零风险”、“零损失”、“零灾害”的理念,转变松材线虫病防治中的“除治”与“拔除”理念,引入灾害学中的“防治阈值”理念,因地制宜,对于非重要生态区域的松林,应该允许松材线虫在一定的阈值范围内存在,当灾害损失大于防治成本时,才进行防治。